(2017)鄂12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夏支行、龚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夏支行,龚克,魏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夏支行,住所地:咸宁温泉淦河大道92-8号。被执行人:龚克,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魏玉香,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赤壁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夏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克、魏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1202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61411.0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利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