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玉峰与吴国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峰,吴国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999号原告:郭玉峰,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吴国浪,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峰诉被告吴国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玉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晨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