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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玉峰与吴国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峰,吴国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999号原告:郭玉峰,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吴国浪,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峰诉被告吴国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玉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晨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