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大平与朱建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平,朱建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41号原告:李大平,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国,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原告李大平与被告朱建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大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李大平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