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卢绍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绍华,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2017年3月7日因本案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绍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友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绍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卢绍华驾驶云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同车搭载刘某)沿高天路从祥云某云南驿镇前所往高官铺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当行驶至高天路K2+200米处时,因被告人卢绍华驾车操作不当,导致其所驾车辆失控,撞到坐在路边的行人虞某、阮某,造成虞某、阮某、卢绍华、刘某受伤,云L×××××号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虞某被送往祥云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抢救治疗24天后,于2017年2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经云南省祥云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虞某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卢绍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3月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卢绍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卢绍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祥公交认字[2017]第53292342017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卢绍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另,经云南大理祥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云L×××××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前制动系不合格,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案发后,经祥云某云南驿镇前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卢绍华与被害人虞某的家属及被害人阮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卢绍华已按协议向受害人虞某的家属及被害人阮某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绍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绍华的正、侧面照片;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云L×××××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虞某的入院证明、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卢绍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阮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云南大理祥和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鉴定书;祥云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祥云某云南驿镇前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绍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绍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卢绍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卢绍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绍华自愿认罪,且积极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卢绍华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绍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绍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茶本祥人民陪审员 张绍梅人民陪审员 赵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