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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娥与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娥,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娥,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00408。法定代表人:闫知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知国,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娥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