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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振辉、李兆培等与赵超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辉,李兆培,赵超平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17号原告:李振辉,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情爱,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是李振辉的妻子。原告:李兆培,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超平,男。原告李振辉、李兆培与被告赵超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辉、李兆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振辉、李兆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辉、李兆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振辉、李兆培负担。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