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振辉、李兆培等与赵超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辉,李兆培,赵超平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17号原告:李振辉,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情爱,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是李振辉的妻子。原告:李兆培,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超平,男。原告李振辉、李兆培与被告赵超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辉、李兆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振辉、李兆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辉、李兆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振辉、李兆培负担。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