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阿坝州茂县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申请杨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坝州茂县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杨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82号申请执行人阿坝州茂县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负责人:杨炳寿。被申请人杨红明,男,羌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坝州茂县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杨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坝州茂县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依据本院(2016)川3223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红明执行标的款127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红明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3223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禹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