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宏军与被告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军,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291号原告:徐宏军,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红霞,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宝鸡市渭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福安花园1005室,组织结构代码57509117-7.法定代表人:袁怀斌,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义,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徐宏军与被告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宏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宏军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徐宏军。审判员  赵晓云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