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9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建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新,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0月7日19时50分,李某驾驶冀C×××××小型轿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士康路段向西左转弯时,与顺腾飞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王建新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建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建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9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李某、王建新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建新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新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王建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证言;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李某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王建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新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建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新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孟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颖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