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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永清与田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清,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清,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田庆,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永清与被执行人田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确定:田庆赔偿王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95822.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田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庆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