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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明睿申请执行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睿,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睿,男,傣族,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xx镇xx一队。被执行人: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文化路xx号。法定代表人:周云慧,系该公司经理。吴明睿申请执行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云2530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支付吴明睿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自2016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本金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该调解书生效后,因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吴明睿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设置抵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吴明睿同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吴明睿的债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红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