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伟与许剑、陈惠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伟,许剑,陈惠英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265号原告:汤伟,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平,无锡市南长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剑,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陈惠英,女,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伟与被告许剑、陈惠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汤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伟负担。审 判 长 施沈东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昕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