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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素君与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君,赵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915号原告:李素君,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赵晓涛,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李素君与被告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以私下调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晓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