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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982太仓昊峰塑业有限公司与黄六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昊峰塑业有限公司,黄六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982号原告:太仓昊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中兴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55504880。法定代表人:施浩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六香,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太仓昊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六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太仓昊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昊峰塑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太仓昊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思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