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柴某与柴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柴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被执行人柴某,女,汉族,农民,住址怀德县。申请执行人柴某与柴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柴某每年给付原告柴某赡养费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已履行完毕给付1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44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井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