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贝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贝瑞特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3256号原告深圳市贝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联街道办第六工业区C区19栋4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1631A。法定代表人巴于凡。委托代理人李炼斌,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新桥工业园C1栋第八层、C2栋1、5-8层,共和第四工业区A4栋第一、二层,A6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60182B。法定代表人陈德。原告深圳市贝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2101.2元及利息1669.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从2017年2月3日计算至2017年5月14日并加收逾期罚息50%,实际支付至清偿日止)共计人民币93770.5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百纳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贝瑞特电子有限公司货款92101.2元及利息(以92101.2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贝瑞特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原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周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