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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玉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莲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玉莲,女,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再审申请人李玉莲因起诉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东黄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玉莲申请再审称,其起诉事项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案涉利益是钱家营矿的补偿,不是村集体的财产积累。申请人索要的系钱家营矿对其的补偿,不是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玉莲起诉主张要求东黄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东黄各庄村搬迁住宅楼分配方案》为其分配住宅楼122.4平方米;享受《农业产业园区》用地优惠待遇;支付外租房屋补偿,该诉讼请求属村民集体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亦属村民自治的范畴,原审裁定对李玉莲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玉莲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建平审 判 员 薄宝祥审 判 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宁书 记 员 胡茂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