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4行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超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585号原告李超,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平立,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区长。委托代理人韩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房管理一案中,原告李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李超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向绪武人民陪审员  冯建秋人民陪审员  孔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世邦书 记 员  刘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