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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玉娟与赵国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娟,赵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娟,个体。被执行人赵国栋,教师。本院在执行刘玉娟与赵国栋民保证合同纠纷(2016)辽1421民初294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国栋已给付部分执行款,余下欠款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玉娟同意。因被执行人赵国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王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