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芳与刘忠怀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芳,刘忠怀,刘忠雄,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高芳,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刘忠怀,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刘忠雄,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执行人党伟,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高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忠怀、刘忠雄、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忠怀、刘忠雄、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高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及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扣划执行人29000元银行存款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本次执行成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