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初1918号原告: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广场B东601。法定代表人:武洪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285室。法定代表人:王文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烨,女,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宣武区,现住。原告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怡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素泉、肖文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祁厚玉、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6.4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5日,原告与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成套分公司签订了《唐山春兴特钢有限公司1×20MW余热余能综合利用项目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2-QX01)及《唐山春兴特钢有限公司1×12MW余热余能综合利用项目轴流风机及拖动凝气式汽轮机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2-QX02),由原告向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成套分公司销售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等货物。2012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及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成套分公司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成套分公司将其2012-QX01号与2012-QX02号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等全部义务,但被告受让合同权利义务后并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以上两采购合同项下的货款276.4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对诉请货款276.4万元无异议,我方同意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唐山春兴特钢有限公司1×20MW余热余能综合利用项目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唐山春兴特钢有限公司1×12MW余热余能综合利用项目轴流风机及拖动凝气式汽轮机采购合同》、《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两份、汽轮机清点记录两份、售后服务处用户服务书两份、询证函、传真文件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成套分公司签订的《唐山春兴特钢有限公司1×20MW余热余能综合利用项目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及《唐山春兴特钢有限公司1×12MW余热余能综合利用项目轴流风机及拖动凝气式汽轮机采购合同》、原告与被告及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成套分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2764000元及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8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83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764000元,并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8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83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给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21元,由被告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怡人民陪审员 李素泉人民陪审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