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银枝与骆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银枝,骆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426号原告:许银枝,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骆秋彬,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许银枝诉被告骆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银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银枝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明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