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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银枝与骆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银枝,骆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426号原告:许银枝,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骆秋彬,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许银枝诉被告骆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银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银枝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明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