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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郑钦玮、杨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钦玮,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郑钦玮,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生,住许昌县。申请执行人郑钦玮与被执行人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钦玮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建设审判员  吴新民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