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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艾广洧与韩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广洧,韩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艾广洧,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嘉荫县。被执行人韩春利,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乌马河区。申请执行人艾广洧与被执行人韩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广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春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忠审判员  王文博审判员  周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