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唐军、熊吉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英,唐军,熊吉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891号原告:杨桂英,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军,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熊吉娟,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锴,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英与被告唐军、熊吉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杨桂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杨桂英负担。审判员  李朝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