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广东与戴国强、占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东,戴国强,占碧珍,薛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58号原告:郑广东,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国强,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占碧珍,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薛玉林,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郑广东与被告戴国强、占碧珍、薛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郑广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广东以薛玉林已代戴国强、占碧珍归还尚欠借款20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郑广东负担。审判员 林添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