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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广东与戴国强、占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东,戴国强,占碧珍,薛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58号原告:郑广东,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国强,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占碧珍,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薛玉林,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郑广东与被告戴国强、占碧珍、薛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郑广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广东以薛玉林已代戴国强、占碧珍归还尚欠借款20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郑广东负担。审判员  林添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