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0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普先与新疆绿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普先,新疆绿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01民初252号原告冯普先,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个体,现住第九师。被告新疆绿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峰,任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普先诉被告新疆绿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普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普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普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冯普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