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汤俊平、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俊平,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55号之一申请人汤俊平,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花山区花园路99号1-2209、2210。组织机构代码:08032207-6。法定代表人:施晓峰,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汤俊平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徐同海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庆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