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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章伟与中建(郑州)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伟,中建(郑州)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350号原告:章伟,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建(郑州)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文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盼龙,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章伟诉被告中建(郑州)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章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三元,减半收取六百三十六元五角,由原告章伟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