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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小刚与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刚,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刚,男,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平元,总经理。被执行人秦辉民,男,生于1974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杨小刚申请执行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辉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通报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