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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祥润昌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祥润昌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祥润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4号冶金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赵晨,总经理。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镇西代村。法定代表人:蔡文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祥润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津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