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9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15日,系永登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审 判 员 葛 魏人民陪审员 薛永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振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