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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成丰与郑仲成、阮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丰,郑仲成,阮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196号原告:李成丰,男,汉族,1947年3月19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郑仲成,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阮春香,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李成丰诉郑仲成、阮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支峰审判员  蔡 华审判员  王喜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 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