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成丰与郑仲成、阮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丰,郑仲成,阮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196号原告:李成丰,男,汉族,1947年3月19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郑仲成,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阮春香,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李成丰诉郑仲成、阮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支峰审判员 蔡 华审判员 王喜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 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