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朗镇蓝图五金装饰工程部与中山市诚兴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朗镇蓝图五金装饰工程部,中山市诚兴展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926号原告:中山市南朗镇蓝图五金装饰工程部,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69号,系个体户。经营者:邓福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怡,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诚兴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4967724F。法定代表人:刘渝。原告中山市南朗镇蓝图五金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蓝图工程部)诉被告中山市诚兴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图工程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图工程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07549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货款支付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6、7、8、10月货款共计107549元未予支付,被告同时承诺,上述货款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完毕,其中第一期于2017年1月19日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但签订协议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且对原告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表明其不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为此,特诉至法院。原告蓝图工程部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货款支付协议;2.对账单。被告诚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诚兴公司向蓝图工程部订购五金饰品等货物,蓝图工程部按约向诚兴公司提供货物。2017年1月4日,诚兴公司与蓝图工程部进行对账,确认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双方交易货值总额为234962元,诚兴公司支付了货款107413元。蓝图工程部经营者邓福建在对账单上注明:诚兴展示剩余应付127549元。蓝图工程部称该对账单上系诚兴公司的财务谭娟签名确认,因诚兴公司后支付了货款20000元,尚欠107549元货款未予支付。2017年12月13日,诚兴公司(甲方)与蓝图工程部(乙方)签订货款支付协议一份,载明:因甲方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乙方要求月结支付2016年6月、7月、8月、10月份货款,剩余107549元,乙方同意甲方分期支付:第一期2017年1月19日支付30000元;第二期2017年3月25日支付30000元;第三期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诚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渝在责任人签字处注明同意执行。因诚兴公司未按约归还货款,蓝图工程部追讨未果,遂于2017年3月22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蓝图工程部主张诚兴公司拖欠其货款107549元提供了货款支付协议、对账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蓝图工程部与诚兴公司签订了货款支付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诚兴公司未按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诚兴公司未支付到期货款已达到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蓝图工程部可以要求诚兴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故本院对蓝图工程部要求诚兴公司支付货款107549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诚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诚兴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朗镇蓝图五金装饰工程部支付货款1075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诚兴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中山市诚兴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南朗镇蓝图五金装饰工程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威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