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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于新合违章处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新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069号申请人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武卫疆,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闫玉华,该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于新合,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获嘉县。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于新合违章处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由本院行政庭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0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新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纳交通违章罚款150元,加处罚款1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于新合缴纳罚款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82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