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国祥、张艳萍、刘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国祥,张艳萍,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74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刘国祥,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四间房村。被执行人张艳萍,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四间房村。被执行人刘涛,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四间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祥、张艳萍、刘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刘国祥、张艳萍、刘涛给付欠款2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国祥、张艳萍、刘涛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