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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子军申请执行东克尔脑日布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军,东克尔脑日布,苏雅拉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929号申请人张子军,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东克尔脑日布,男,蒙古族,杭锦旗人民法院职工。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女,蒙古族,系东克尔脑日布妻子。张子军申请执行东克尔脑日布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5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