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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王树平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2行初76号原告王树平,男,1946年4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杜学军,市长。委托代理人齐美达,包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王树平因请求撤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平诉称:1983年8月16日,包钢女职工于某某在上夜班途中迷路,原告将其送至单位岗位后回家。次日包钢公安处刑警队传唤原告,认为原告欺辱包钢女职工,有流氓行为。随后对原告实施刑讯逼供,造成原告右臂骨折,左侧肋骨两处骨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包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给予原告两年的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故请求:撤销包府劳教字[83]第83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包头市人民政府负担。被告包头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983年8月16日晚,冶金炉大集体女工于某某在轨梁厂施工,因初次上夜班迷失方向,王树平答应送于某某到岗。途中王树平用语言、动作等逐步深入的对于某某进行挑逗、搂抱,进行流氓活动。1983年11月1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王树平劳动教养两年,自1983年8月20日至1985年8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王树平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应驳回其起诉。经审理查明,1983年11月1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包府劳教字[83]第83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王树平劳动教养两年。1985年原告王树平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原告王树平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于2017年3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1983年11月1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包府劳教字[83]第83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王树平劳动教养两年,并实际执行,原告王树平在当时已经知晓劳动教养决定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原告王树平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83年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1983年11月10日作出包府劳教字[83]第836号劳动教养决定,该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原告王树平请求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树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夏经坤审判员王雅琴代理审判员谷天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丹萍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