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住。被执行人:李岗,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岗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透支本金19982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9月7日,利息、滞纳金为3833.62元,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的规定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24159.62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