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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海燕、马传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海燕,马传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482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海燕。被告:马传利。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燕、马传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