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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仁元与陈文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元,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仁元,男。委托代理人周俊。被执行人陈文男,男。申请执行人王仁元与被执行人陈文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陈文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仁元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444221.36元及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仁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528元,由被告陈文男负担。因被执行人陈文男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仁元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6624.3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106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陈文男居民身份证号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又至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陈文男向我院申报了财产情况,财产申报表显示目前被执行人陈文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与本案调查结果一致。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66624.36元,未执行到位866624.36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虎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杭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