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颖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生,汤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生,男。被执行人汤颖,女。本院在执行李建生与汤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颖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建生人民币二万零八百一十四元七角二分。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汤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汤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汤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