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范金华与闭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华,闭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041号原告范金华,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闭金海,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住广西贵港市。委托代理人闭绪忠,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住广西贵港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范金华诉被告闭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过慎重考虑和彼此共同朋友认为可通过与被告协商解决还款问题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金华负担。审判员 李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楚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