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12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罗开杰、王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罗开杰,王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202民初148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北路7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0253P。负责人:陈里东,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黄杰明、苏杨彬。被告:罗开杰,女,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被告:王开云,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肇庆分行)与被告罗开杰、王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肇庆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开杰、王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肇庆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罗开杰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1508250728《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之后又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原告向被告罗开杰发放总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期限为60个月,月利率为1.5%,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罗开杰却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8年1月11日,被告罗开杰应偿还本金余额72358.47元、利息6739.07元、罚息2428.16元、复利633.43元,以上合计82159.13元。根据《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第29条第(2)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属于违约情形;第30条第(3)款约定,如上述违约情形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原告已要被告罗开杰提前偿还全部欠款。但被告罗开杰仍未归还上述欠款。因被告罗开杰在借款时存在婚姻关系且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被告王开云作为被告罗开杰的配偶,应为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以上事实,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罗开杰签订的编号为1508250728《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二、被告罗开杰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2358.47元、利息6739.07元、罚息2428.16元、复利633.43元,以上合计82159.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11日,并按《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三、被告王开云对被告罗开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被告罗开杰、王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罗开杰作为借款人,向广发肇庆分行递交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申请贷款,王开云亦在该申请表借款人配偶栏处签名确认。经审核,广发肇庆分行向罗开杰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上述申请表及通知书约定:广发肇庆分行向罗开杰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万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14号;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由于借款人违约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从2014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广发肇庆分行依约向罗开杰发放了多笔循环贷款。罗开杰收取贷款后,未按照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8年1月11日,罗开杰欠广发肇庆分行借款本金31763.36元、利息6739.07元、罚息2428.16元、复利633.43元。广发肇庆分行经催收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23日,广发肇庆分行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由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黄杰明、苏杨彬代理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发肇庆分行与罗开杰之间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以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共同构成双方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程茂锦发放了借款,但被告罗开杰在偿还了部分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8年1月11日,被告罗开杰拖欠原告到期应还本金31763.36元、逾期利息6739.07元、逾期罚息2428.16元、复利633.43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违约责任”第三十条第三、五项“如发生上述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行使宣布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到期,终止或解除本条款或解除借款人与本行的其他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程茂锦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开杰应偿还余下的借款本金72358.47(包括未到期的部分)、逾期利息6739.07元、逾期罚息2428.16元、复利633.43元给原告。王开云在生意人卡申请表借款人配偶栏处签名确认,因此,本案的借款可认定是在罗开杰、王开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罗开杰所欠广发肇庆分行的债务,应属罗开杰、王开云的夫妻共同债务,王开云应对罗开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发肇庆分行要求被告罗开杰、王开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的请求,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该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罗开杰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合同编号:1508250728);二、被告罗开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2358.47元、利息6739.07元、罚息2428.16元、复利633.43元,以上合计82159.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1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三、被告王开云对被告罗开杰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开杰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