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民初47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拖欠利息3700元。2、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林某某于2014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二笔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后,被告林某某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利息。现被告林某某尚欠原告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林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应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推托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具此状。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某某借款,于2014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二笔借款共计1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林某某交付了借款。借款发生后,被告林某某未向原告还款也未支付任何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林某某、陈某某于1981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上述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林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二次向刘某某借款共计10000元,刘某某向其支付了借款,林某某向刘某某出具了借条,林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笔借款均已过还款期限,林某某至今未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于刘某某主张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予以支持。刘某某还主张林某某向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共计3700元。经查林某某应向刘某某支付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600元、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400元,以上共计3000元,故本院支持刘某某诉请林某某向其支付拖欠利息3000元。刘某某主张陈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上述借贷关系发生在林某某、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陈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某某、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某、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林某某、陈某某负担。该款由被告林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至建瓯市人民法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东波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莉红附:本判决所依据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