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开县勇平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县勇平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勇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厚坝镇红宝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卢万勇,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上峡乡柳茂村。法定代表人:张天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先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开县勇平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县勇平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县勇平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开县勇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彤审判员 张爱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玉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