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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7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侯国彬与胡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彬,胡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7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侯国彬,男,1945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胡明贵,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关于侯国彬与胡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明贵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侯国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1503执753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经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胡明贵与杨友方共有位于南溪街道龙台一社A-27号楼的成套住宅一套(备案登记号:201010003183,套内面积:77.43㎡)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明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侯国彬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