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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谢某某、蓝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谢某某,蓝某某,江某某,贾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8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行员工,。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蓝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江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谢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谢某���、蓝某某、江某某、谢某某、贾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某某、蓝某某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某某、蓝某某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