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玉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玉英,河南福成置业有限公司,王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2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北段173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京楼,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玉英,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刚,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福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轩蕾,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铮,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玉英、原审被告河南福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公司)、王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扈孝勇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付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