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与王尧、申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王尧,申娟,丁建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102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莫干路9号2幢。负责人张春芳,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尧,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申娟,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丁建峰,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诉被告王尧、申娟、丁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尧、申娟、丁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尧、申娟、丁建峰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金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